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4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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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顯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顯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賴顯昌業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高增泓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