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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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文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18號原告 林享樺
林景琪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增埕 被告台灣蓮鴻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戊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法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6日以108年度補字第449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萬7,
335元,該裁定並已於同年月3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為憑,其訴不能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廖苹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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