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七行所載「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三八號),」更正為「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五九八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七行所載「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三八號),」應係「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五九八號),」之誤寫,按諸首揭規定,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程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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