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9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九三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六一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張汝琪~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九三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豪爺有限公司│土地銀行東台北分行│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陸仟捌佰零伍元│DQ0四二一八九││││││││六││├─┼─────────┼─────────┼───────────┼────────┼────────┼──┤│2│豪爺有限公司│土地銀行東台北分行│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壹萬伍仟叁佰壹拾│DQ0四二二0六│││││││伍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