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泰安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泰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宋松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瑞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