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三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志峰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九六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松下產業科技股份有│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八十九年二月二日│伍仟肆佰捌拾貳元│AR三四四五八六││││限公司│行│││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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