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0年度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0年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16號上訴人金環球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炳贊 訴訟代理人 李慶峰 律師被上訴人華興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銘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真真
法官許志龍法官張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李麗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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