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9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蕭宏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德舜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元(即2002,600),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捌仟肆佰參拾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肆拾柒萬零捌拾元(即47,00810),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柒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馬嘉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