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9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960號債權人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黃夢麟 債務人 孟鉷祥 債務人 王性蘭
一、債務人孟鉷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孟鉷祥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性蘭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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