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18號聲請人 蕭麗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筆錄光碟或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但不公開審判之案件,不得請求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內容,民事閱卷規則第23條定有明文。而家事事件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第9條規定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司法院秘書長103年7月16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2年度婚字第69號離婚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因該事件證人 蕭麗雲 、 楊淑湄 遭原告以偽證提刑事告訴,為還原當時說話實況,爰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惟系爭事件屬家事訴訟事件,其程序係以不公開法庭行之,是系爭事件依法係屬不公開審理之事件,依前開說明不得請求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內容。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楨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