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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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0九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一六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毒品海洛因殘渣袋乙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業經以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七一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被告持有之毒品海洛因殘渣袋一只,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乙只,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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