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包裝重零點壹陸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重零點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包裝重零點壹陸公克)及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重零點參公克),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屬於違禁物。經查,持有人即被告甲○○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五00號(含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五八一六號、八十九度毒偵字第六0四一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肆公克、包裝重零點壹陸公克)及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重零點參公克),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