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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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五О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三五一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五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美製史密斯九0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克拉克九0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美製DAVIS廠牌0‧三八半自動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所移送扣案之美製史密斯九0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美製史密斯九0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克拉克九0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美製DAVIS廠牌0‧三八半自動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槍械,原持有人林天助已經死亡,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前開扣案之美製史密斯九0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克拉克九0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美製DAVIS廠牌0‧三八半自動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之結果,認均具有殺傷力,此有該局九十年八月七日刑鑑字第一五九四七四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管制之槍砲,依同條例第十一條,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皆為違禁物,是本件上開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至扣案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之美製史密斯九0手槍一支,經前述鑑定之結果,槍管內具五條右旋來福線,送鑑時槍枝因扳機連桿異位,以至扳機無法帶動擊錘打擊撞針來擊發子彈,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亦有前述之鑑驗通知書可憑。既該支手槍不具殺傷力,按諸前開規定,即非違禁物。故此部分之聲請,尚乏依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