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八十九年度執助字第四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指揮移送執行強制工作在案,迄今已逾一年六月,茲據臺灣綠島技能訓練所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刑人在執行中成績優良,請求免予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上述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機關即臺灣綠島技能訓練所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綠技所教字第0九一0000二0七號函,以受刑人甲○○業經 陳奉 法務部九十一年二月五日法矯字第0九一000二0一二號函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在案,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經本院覆核上開事證,認前項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文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