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2號上訴人 陳安琳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65,174元(見本院卷第5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044元,扣除上訴人已繳27,487元,應補繳243,5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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