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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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48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宏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012、10117號),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11年度易字第78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詹宏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之「遊e卡」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詹宏紳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東岸Esports網路電競館」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頁面擷圖(本院卷第67頁),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累犯加重其刑之理由如後外(共同被告 陳雨蓁 部分,本院另外審理),餘均認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被告詹宏紳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9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9年10月26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前案為同類型的詐欺犯罪,顯見對於刑罰的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被告詹宏紳詐得價值新臺幣(下同)3千元之「遊e卡」後,旋依協議平分,將價值1千5百元之遊戲幣轉寄共犯陳雨蓁,業經被告詹宏紳於準備程序時供認甚明,剩餘分得之價值1千5百元之「遊e卡」即為其所有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吳芳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012號111年度偵字第10117號被告詹宏紳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雨蓁女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
000巷00號居彰化縣○○鄉○○村○○路0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宏紳前因屢犯多次詐騙犯行,不敢使用自己申辦之門號進行詐騙;陳雨蓁明知詹宏紳詐騙手法嫺熟,因缺錢花用,竟與詹宏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陳雨蓁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後,隨即於彰化縣○○鄉○○村○○路00○0號居所,將上開門號SIM卡交付予詹宏紳使用,並與詹宏紳約定詹宏紳詐騙所得須與陳雨蓁平分。嗣詹宏紳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陳雨蓁上揭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撥打至000-000000「東岸Esports網路電競館」,旋即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店員田 倪君 。 嗣田 倪君受騙報警後,員警追查「遊e卡」遊戲點數之儲值情形,發現點數均存入同案被告 林炘漢 (另為不起訴處分)申辦之0000-000000門號綁定之線上博奕遊戲「星城」會員帳戶(暱稱「石頭175」),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 田倪君 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詹宏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①坦承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詐騙「東岸Esports網路電競館」之店員田倪君。惟否認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予田倪君。②證明被告陳雨蓁有申辦2門行動電話予詹宏紳使用,陳雨蓁並與詹宏紳約定,詹宏紳詐騙所得須與陳雨蓁平分。2被告陳雨蓁於偵查中之陳述陳雨蓁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係交付予詹宏紳使用。3同案被告林炘漢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林炘漢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後,即交付予詹宏紳使用。4告訴人田倪君於警詢時之指訴田倪君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人以0000-000000門號撥打「東岸Esports網路電競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實施詐騙。因而將附表所示之「遊e卡」序號及密碼交付予被告。50000-000000門號申登人資料、預付卡申請書0000-000000門號係被告陳雨蓁申辦。60000-000000門號雙向通聯紀錄(附於偵卷內)被告詹宏紳於110年10月21日22時25分許,以陳雨蓁申辦之0000-000000門號撥打至「東岸Esports網路電競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7網銀國際提供之「遊e卡」儲值資料、會員申請資料(警卷27、29頁)①附表所示3張「遊e卡」係儲值至線上博奕遊戲「星城」會員帳戶(暱稱「石頭175」)。②「星城」會員帳戶(暱稱「石頭175」)係以林炘漢申辦之0000-000000門號認證綁定。
二、核被告詹宏紳、陳雨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詹宏紳、陳雨蓁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等之犯罪所得,請予宣告沒收。並請審酌:被告陳雨蓁前因幫助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5年訴字第714號判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7年5月29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可稽,為累犯,而被告於上述前案執行完畢後,仍未能謹慎守法,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顯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自我控制力及守法意識不佳,再犯本案具特別惡性,依其本案犯罪情節,亦無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顯過苛之情形,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檢察官陳鼎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青屏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受騙提供「遊e卡」之時間受騙之「遊e卡」金額(新臺幣/元)受騙之「遊e卡」序號、密碼詐騙方式1田倪君110年10月21日10時31分14秒1,000元1,000元1,000元①序號:000000000;密碼:9LXGHFU8②序號:000000000;密碼:G74678TF③序號:000000000;密碼:88AS7XP3詹宏紳於110年10月21日22時25分許,以陳雨蓁申辦之0000-000000門號撥打至臺東市○○路000號「東岸Esports網路電競館」(電話號碼:000-000000),由店員田倪君接電話,詹宏紳向 田倪君誆 稱:欲向田倪君借調「遊e卡」之點數販售予客人云云,致田倪君陷於錯誤,列印左列序號之「遊e卡」3張(每張各新台幣1,000元),旋即將序號、密碼提供予詹宏紳。 嗣田倪君 於同日22時43分許回撥電話要求詹宏紳付款,詹宏紳均置之不理,田倪君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經警方追查左列「遊e卡」點數係存入以0000-000000門號認證綁定之線上博奕遊戲「星城」會員帳戶(暱稱「石頭175」),始查知上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