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68號上訴人品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乙○○及甲○○之遺產管理人 楊雪貞 律師因民國97年度建字第6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5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7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