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醫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醫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醫字第19號上訴人丁○○
丙○○己○○戊○○乙○○上1人甲○○法定代理人共同丁○○送達代收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醫字第1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98,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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