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55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丁振益 被告 景堯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杰鈿 被告 林淑華
游士賢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於理由中業已說明被告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及法律上之理由,然卻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