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20號
106年度原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漢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094、10329、7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漢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林記弘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陳怡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