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武佳榮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告 郭發雄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黃鳳岐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