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松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人類胎盤萃取液注射劑」(LAENNECINJ.PlacenalExtract(Human))壹批(共350AML),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松慶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以109年度偵字第298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人類胎盤萃取液注射劑」(LAENNECINJ.PlacenalExtract(Human))1批(共350AML)含Water-solublehuma
nplacentalhydrolysisbyextracting,用於皮下或肌肉注射於人體,於宣稱Improvementofhepaticfunctionin
chronicliverdiseases之效能,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規定列管之藥品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1月17日FDA研字第1080032266函文暨檢驗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稽,且上開扣案物係未經許可自國外輸入一節,亦據被告於偵查時供述明確,是扣案之「人類胎盤萃取液注射劑」為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應列管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用以犯輸入禁藥罪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銷燬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孫松慶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10月30日以109年度偵字第29835號為緩起訴處分,其緩起訴期間為1年,嗣於110年11月18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109年度上職議字第11208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件在卷可查。扣案之「人類胎盤萃取液注射劑」(LAENNECINJ.PlacenalExtract(Human))1批(共350AML)含Water-solublehumanplacentalhydrolys
isbyextracting,用於皮下或肌肉注射於人體,宣稱Improvementofhepaticfunctioninchronicliverdiseases之效能,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規定列管之藥品,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6月15日北普竹字第109102461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1月17日FDA研字第1080032266函文暨檢驗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稽,而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而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得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庭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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