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70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郎 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 律師
蘇辰雨 律師 王湘閔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郎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俊郎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12日執行羈押,至102年10月1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2年10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邱永貴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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