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1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12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義興 債務人 陳伊琦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蘇富美 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叁仟捌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叁仟零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