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法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法字第73號聲請人 胡子輝 即財團法人 基督 復臨安息日會臺安醫院之董
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臺安醫院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臺安醫院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臺安醫院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臺安
醫院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86年3月21日以衛署醫字第8601165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6年4月1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並於97年3月24日准予變更登記在案(登記簿第78冊第43頁第2008號)。茲為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於96年7月2日衛署醫字第096023749號公告之「醫療財團法人及其設立醫療機構或其他附設機構命名原則」、「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參考範例」,乃提請第3屆第7次董事會議決議,補充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行政院衛生署97年11月18日衛署醫字第097021716號函核准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並提出新舊章程對照表、第3屆第7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臺安
醫院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