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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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109號
上 訴 人 詹塗彩霞
被 上訴人 曾德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