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22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理人 傅鳳婷 債務人 彭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玖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証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