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68號原告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錦隆 被告 林明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逾期未繳,則駁回其訴,該項通知函業於103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經查,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