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侵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侵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聲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元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強制猥褻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強制猥褻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2月;附表編號5-8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廖曉萍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溫尹明附表:
┌─────────┬────────┬────────┬────────┬────────┐│編號│1│2│3│4│├─────────┼────────┼────────┼────────┼────────┤│罪名│強制猥褻│強制猥褻│強制猥褻│強制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1.05.14│101.05.15│101.05.16│101.05.18│├─────────┼────────┼────────┼────────┼────────┤│偵查案號│板橋地檢(已改為│板橋地檢101年度│板橋地檢101年度│板橋地檢101年度│││新北地檢,下稱板│偵字第14201、15│偵字第14201、15│偵字第14201、153│││檢地檢)101年度│370號│370號│70號│││偵字第14201、153││││││7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侵上訴字│102年度侵上訴字│102年度侵上訴字│102年度侵上訴字││││第6號│第6號│第6號│第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03.28│102.03.28│102.03.28│102.03.28│├────┼────┼────────┼────────┼────────┼────────┤││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2886號│2886號│2886號│2886號││├────┼────────┼────────┼────────┼────────┤││判決│102.07.18│102.07.18│102.07.18│102.07.18│││確定日期│││││├────┴────┼────────┼────────┼────────┼────────┤│備註│高檢署102年度執│高檢署102年度執│高檢署102年度執│高檢署102年度執│││字第319號(編號1│字第319號(編號1│字第319號(編號1│字第319號(編號1│││-4定刑有期徒刑7│-4定刑有期徒刑7│-4定刑有期徒刑7│-4定刑有期徒刑7│││年2月)│年2月)│年2月)│年2月)│└─────────┴────────┴────────┴────────┴────────┘┌─────────┬────────┬────────┬────────┬────────┐│編號│5│6│7│8│├─────────┼────────┼────────┼────────┼────────┤│罪名│強制猥褻│強制猥褻│強制猥褻│強制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99年6-7月間某日│99年9-11月間某日│101年5月初-5月20│101年5月初-5月20│││││日前某日│日前某日│├─────────┼────────┼────────┼────────┼────────┤│偵查案號│花蓮地檢103年度│花蓮地檢103年度│花蓮地檢103年度│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119號│偵字第3119號│偵字第3119號│偵字第3119號│├────┬────┼────────┼────────┼────────┼────────┤││法院│花蓮高分院│花蓮高分院│花蓮高分院│花蓮高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侵上訴字│104年度侵上訴字│104年度侵上訴字│104年度侵上訴字││││第8號│第8號│第8號│第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2.22│105.02.22│105.02.22│105.02.22│├────┼────┼────────┼────────┼────────┼────────┤││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06年度台上字第│106年度台上字第│106年度台上字第││││126號│126號│126號│126號││├────┼────────┼────────┼────────┼────────┤││判決│106.01.05│106.01.05│106.01.05│106.01.05│││確定日期│││││├────┴────┼────────┼────────┼────────┼────────┤│備註│花蓮地檢106年度│花蓮地檢106年度│花蓮地檢106年度│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73號(編│執字第373號(編│執字第373號(編│執字第373號(編│││號5-8定刑有期徒│號5-8定刑有期徒│號5-8定刑有期徒│號5-8定刑有期徒│││刑6年)│刑6年)│刑6年)│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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