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29號原告台北壁紙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柏齡 訴訟代理人 周佑澤 被告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