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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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31號原告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被告 許月秀 即誼興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月秀即誼興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月秀即誼興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萬9,93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22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