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金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金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受刑人曾金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與不得易科之編號1之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其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曾金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1月17日8時│99年11月3日││││44分許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點│││├──────┼─────────┼─────────┼─────────┤│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南投地檢101年度撤│││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34號│緩毒偵字第190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投刑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623│││實││223號│號│││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5日│101年11月14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投刑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623│││決││223號│號│││├────┼─────────┼─────────┼─────────┤││判決確定│101年9月11日│101年11月30日││││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128號│字第28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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