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39號原告 廖杜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月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