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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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52號原告印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永俊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 律師
黃姵菁 律師被告達宸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0,177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方美雲附表:請求項目1請求項目試算表請求金額:編號計算計算本金起始日*終止日*年息(%)給付金額類別1,428,8401利息1,428,840110/4/20113/9/45%241,336.95小計241,336.95總計1,670,176.95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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