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2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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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2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283號聲請人 江素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馮姿蓉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28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002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