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6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繼承人 呂秀珍 (亡)關係人即拋棄繼承人 張香忠
張香榮 張萍萍 彭怡寧 彭伯滔 前列1人兼法定代理人盛鈺關係人即拋棄繼承人 羅呂秀壁
呂理哲 呂理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繼字第684號拋棄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聲請人(即本件關係人)張香忠等九人之生日及身分證統編等資料以外之卷證資料。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呂秀珍(生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路○○○巷○號)之債權人,而債務人呂秀珍於民國98年4月7日往生後,其繼承人張香忠等9人業已向鈞院陳報拋棄繼承,並經鈞院以98年度繼字第684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提證物、遺產清冊等情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呂秀珍生前曾負欠聲請人務迄未清償,有其所提出之債權憑證在卷可證,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茲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張香忠等9人已向本院陳報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98年度繼字第684號准予備查在案,而債權人為求債權之滿足,即有了解債務人財產狀況之正當性存在。此外,本件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張香忠等9人既已依法向本院陳報拋棄繼承。惟陳報人張香忠等9人提出之全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係供本院認定其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不但與債權債務不生任何關係,且事涉其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資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故本院認為此部分不得給予閱覽。除此之外,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陳仲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