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66號原告盛寶皇族學苑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宏琪 上列原告盛寶皇族學院大樓管理委員會請求被告 彭淡容 等五人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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