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保險字第1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 律師被告立揚海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16室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7月1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本件以美金折算新台幣基準日之匯率,並說明以該日計算請求之依據。
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