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
黃勇雄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命被告查明證人利息支付之方式,陳報有無甲存帳戶,命原告補正提出收取利息之方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胡美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