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22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進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郭昌豐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2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9,8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牧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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