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寄押於臺灣花蓮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鄭光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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