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5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241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10次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閔華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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