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花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李豫雙
法官林韋岑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