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債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89號上訴人即原告 汪仁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壹拾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3月6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利益新臺幣(下同)7,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8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