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3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3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345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貳拾壹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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