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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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64號原告丁○○○被告乙○○
己○○丙○戊○○上二人訴訟代理人甲○○原告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38,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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