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269號聲請人即繼承人丙○○繼承人丁○○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乙○○
潘政隆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於聲明狀及遺產繼承拋棄書上補正聲請人丙○○、丁○○之法定代理人潘政隆之簽名及蓋章,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欣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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