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20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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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小字第209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6號
            平巷3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
壹仟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林福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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