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20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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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名峰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