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59號被告 吳銘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峯生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0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萬1,001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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